常州市教育局文件
常教法〔2011〕8号
关于做好校园伤害事故处置工作的行政建议
各辖市、区教育局(教育文体局、社会事业局),局属各学校:
校园伤害事故具有矛盾易激化、证据收集难、举证责任大、归责界定模糊、处理难度大等特点,处置好校园伤害事故事关教育稳定和社会和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现就做好校园伤害事故处置工作提出行政建议如下:
一、明确工作职责
各学校应组织全体教职员工认真阅读、领会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和《中小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等法律文件,明确认识学校不仅对学生存在教育关系,也存在管理和保护关系。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校对学生负有安全教育和约束管理、并保障其安全健康成长的职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坚持预防为主
各学校要重视校园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的理念,进一步完善安全保障体系,克服重处置轻预防、重堵轻导、重管轻教、重局部轻系统的倾向,将工作重心前移,堵塞安全管理漏洞,及时消除隐患。要制作学生安全告知书(参考样本见附件1),向学生家长宣传校园安全知识,请家长共同配合做好校园安全工作。要求监护人书面告知学生健康状况(参考校本见附件2),对监护人书面告知以及学校自行发现的有特异体质或者疾病、不适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给予必要的照顾。对不适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建议其请假或者休学。对学生心理和情绪异常的情况要给予特别关注,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三、合法、合理归责
教育部2002年6月颁布的《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界定的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据过错责任原则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同时在第二十一条和二十二条分别规定了学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以及学校行为并无不当不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结合2010年7月生效的《 侵权责任法》 对学校责任主体的规定,以及学校教育、管理行为的特点,目前以下类型学生伤害事故和现象较为典型,请各学校从承担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的角度,有针对性地加以防范。
(一)学校办学过程中的相关行为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
1.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
这类伤害事故主要包括学校在其实施的教育和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由于学校采取的教育和管理措施不当,或者未尽到教育和管理职责所致的学生伤害事故。
(l)由学校组织实施的实验教学和劳动、军训中发生的事故。如果学校未尽到相应的安全教育和保护职责,没有向学生说明安全操作规程,没有在可预见范围内提供必要的防护措施,或安排了超出学生年龄和生理承受能力的活动,学校应对由此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承担责任。
(2)在学校组织的具有对抗性或风险性的体育教学或竞赛活动中引起的事故。对于存在一定风险和对抗性强的体育活动,如篮球、足球、铅球、跳马、单杠、武术等项目,参加者与旁观者在其能够认识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风险,但学校在组织这类课程和活动时,如果没有尽到教育、保护与管理职责,应承担责任。如:没有安排正确适宜的、符合大纲要求的体育或竞赛活动;未告知学生活动要领、规则、禁忌;对体育器材选用不当、不符合标准或没有正确、适当的摆放与使用;对相关活动未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对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的学生没有进行特别注意和照顾;教师未按规定坚守岗位、全程监督保护学生;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未及时、有效地进行救助等。
(3)学校组织的学生校外活动中发生的事故。如:学校组织学生在校外公共道路或场地上进行晨跑或锻炼;组织学生集体过马路;组织学生户外郊游、拓展训练、外出观看演出、参加校外大型集会等。在这些活动中,学校负有安全保护、照料、教育和管理的义务,如果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导致学生人身受到损害,学校应当承担责任。如果学校将活动委托给一定承办人的,承办人承担责任;学校有过错的,也要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如学校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办人、租赁的交通工具超载运输等。
(4)因学校教师或其他员工所采取的教育方法不当而发生的事故。学校教师或其他员工在履行教育和管理的职务行为中发生的侵权,如谩骂、侮辱学生、侵害学生人格尊严,侵犯学生隐私权,恐吓学生导致学生严重心理和精神压力,以及其他侵害学生人格权的行为,对学生造成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
(5)学校知道或应当知道教师或其他员工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导致学生人身受到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6)因学校管理上的疏漏造成的事故,学校应承担相应责任。如:学校未能考虑学生人数或其他相关因素,集中下课或会后集中散场发生拥挤导致的踩踏事故;未能考虑特殊的天气情况或其他因素关闭学校大门导致的人身伤害事故;学校教学楼或宿舍楼紧急通道、安全出口被占用或者没有打开,发生拥挤导致的踩踏事故;学校提前放学但未及时通知监护人,致使学生在无人监护、保护情况下受到的人身损害。
2.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或者由于学校提供的产品不合格引起的学生伤害事故。
这类事故主要是指学校对其所有或者管理的教学场地、教学设施、教学管理环节等具有安全保障上的疏忽等过错所引起的对在校学生的伤害事故,法律上把这类侵权行为归结为特殊侵权。
(l)因学校提供的产品如食品、饮用水或者其他物品不合格引起的事故,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因学校的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引起的事故。如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学校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校园内的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学校作为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校园内的堆放物倒塌造成学生损害,学校作为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校园内的林木折断造成学生损害,学校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5)在校园内进行建筑施工、维修、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学生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没有尽到保护职责的,也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以上事故在学校赔偿后,如有其他责任人的,学校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3.教师或其他员工的故意加害行为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如果学校教师或其他员工非因教学和管理活动而对学生有故意加害行为,如体罚与变相体罚、身体伤害、性侵害、性骚扰、监禁等,由此造成的学生损害应当由加害人承担责任,学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学生之间的行为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这类伤害事故包括学生之间因玩耍嬉戏、追逐打闹等导致的人身伤害事故,以及因学生之间的故意加害行为而导致的人身伤害事故。如学生之间在校园内的暴力行为,学生之间在校园内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的故意侵害事故等。这两类事故,首先应当由造成损害的学生的监护人承担责任。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责任的,如平时未进行宣传教育,发现危险而未及时制止,学生中出现暴力行为的苗头而未引起教师足够注意并加以制止等,则学校也应就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
根据《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规定,因学校教职员工在履行职务中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进行追偿;学校教职员工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校可以依据学籍管理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三)校外第三人在校园内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校外第三人是指学校教职员工和在校学生以外的人员。这类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可能是校外第三人的故意侵权行为,也可能属于校外第三人的过失(如校园停车时撞伤、碾压学生等)。对此,应当由该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但学校未尽到管理、保护义务的,如学校安全管理制度不严、管理混乱、门卫管理松懈、校园围墙存在安全隐患、学校部分场地提供给校外人员使用而缺乏有效监管的,属于学校管理有疏漏,应根据学校过错承担补充责任。
(四)因受害学生自身原因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因受害学生自身的原因所致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没有尽到教育和管理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l)学校在教育、管理、安全保护上存在过错,导致学生自己在校园内或校园外自杀、自伤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2)学生擅自离开学校导致事故发生,学校若未及时发现并通知学生监护人的,属于未尽到注意和通知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3)学生在非教育教学活动时间内,擅自在校逗留导致的伤害事故,学校未尽到管理、教育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侵权责任法》同时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五)免除或减轻学校责任的学生伤害事故
《侵权责任法》 规定了六种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根据其性质可以分为正当理由与外来原因两大类,正当理由主要指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受害人的过错与第三人的过错;外来原因主要指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符合上述六种清形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可以针对受害人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提出合理原因进行抗辩,要求免除或减轻其赔偿责任。此外,学生不服从学校的劝阻、制止与纠正,进行具有危险性的行为导致自身伤害的,学校不应当承担责任。在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中,学生因特异体质、特殊疾病导致伤害事故,学校不知晓也不应当知晓的,或在学生突发疾病的情况下,学校如果尽到了注意义务,采取了及时适当的救助措施,并及时通知了监护人的,学校不承担责任。但在事故发生后,如学校未及时采取救助、治疗措施,未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致使损失扩大的,则学校应当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四、科学妥善处置各学校应正确实施处置程序,协调力量妥善处置学生伤害事故。一旦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要按照事先制订的预案,立即采取紧急救援措施,将受伤害学生就近送医疗机构进行救治,保护事故现场,保全相关证据,并及时通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保险公司。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要通报当地公安机关、医疗等部门,请求给予协助。同时,学校要对后续处置和应对要做好充分准备。对处理的全过程应留有详细记录;要特别强调证据意识,证据材料应当充分齐全(包括平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各种活动中的安全告知、具有安全隐患的场所的警示标志等),并注意证据形式、内容及来源的效力,尤其要注意《 侵权责任法》 按未成年学生的年龄对学校侵权责任所作的特殊规定,对10 周岁以下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发生校园伤害事故,学校应承担举证责任;在事故处置过程中,如果与家长发生费用支付或预借等经济往来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受伤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可以参加学生伤害事故的调查处置,有权了解学生伤害事故及相关调查处理情况,学校应当如实告知。同时学校应当告知家长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处理纠纷。对学生伤害事故的民事赔偿事项,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处理,参与协商的应该是学生的法定监护人,如果其他人员参与协商,应该有法定的委托手续,并限定人数。当事人也可向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等部门申请调解,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经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依法对学生伤害事故进行的调查处置,不得侮辱、殴打、恐吓学校教职员工、学生,不得侵占、损毁学校的教育教学、生活服务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不得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置有侮辱、殴打、恐吓学校教职员工、学生的,侵占、损毁学校教育教学、生活服务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的,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三种情形之一,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规定,当事人均无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平原则,由当事人适当分担经济损失。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人不承担解决受伤害学生及其亲属的户口迁移、房屋调配、工作调动等与学生伤害事故无关的事宜;学生伤害事故损害赔偿费用的范围和标准,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确定;学生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受到伤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侵害人、不能确定侵害人或者侵害人没有赔偿能力的,相关受益人应当在受益范围内对其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附件:1.学生家长安全告知书参考样本
2.学生健康状况告知书参考样本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主题词:校园 伤害事故 处置 行政建议
抄送:省教育厅、市法制办。
常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1年7月15日印发
附件1:学生家长安全告知书参考样本
学校
学生家长安全告知书
尊敬的家长:
首先,真诚地感谢您对我校的信任和支持,并欢迎您的孩子成为我校的学生!
从您的孩子成为我校学生的那一刻起,他就成为我们关注和关心的对象,他将成为我们这个大家庭的一员,将在老师和同学们陪伴下度过本学制充实而快乐的学习阶段,我们同样真诚地祝福您的孩子健康、快乐、顺利地度过人生的这一美好阶段,并取得丰硕的收获!
但是,每天在校期间的生活,只是孩子生活的一部分;知识的增长,只是孩子人生的一部分;健康和安全,才是孩子生命的全部,才是每一位家长精神的寄托,才是学校第一的追求!
基于这样的认识,也基于您的孩子在校园之外还将同时生活在家庭和社会之中,我们从切实考虑您孩子的利益出发,本着有效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明确各方面的责任的精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就您的孩子在我校学习生活期间的安全事项,以及您应当关注和配合的事项,向您告知如下:
首先,我们需要向您告知并希望您能够理解的是,社会上相当多的人包括很多的学生家长,都认为学生到了学校就是将监护权转移给了学校,学校需要承担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责任,其实,这种观念是错误的。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学校对学生所承担的是教育和管理责任,因此,学校并不是您孩子的监护人,对您的孩子所承担的不是监护责任;
其次,根据学校所应承担的教育和管理责任,我们将对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相应的标准,对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实行严格的安全管理,消除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我们还将有计划地安排通过课堂教育、班会、讲座、讨论等多种多样的形式,对包括您的孩子在内的全体学生进行遵纪守法教育、遵守学生守则、校纪校规教育、安全教育、自我保护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一系列促进和保护您孩子安全的教育活动,但受到时间、组织、管理、场地等条件的限制,这些教育活动,不一定能让家长亲自参加或见证,此点请家长能予理解。但家长未参加或见证并非表明我们未尽到该方面的教育义务,请家长们通过与孩子的沟通、交流来关心、了解和支持学校在此方面所做的工作;
第三,对于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纪律的遵守,以及对于安全事项的注意、安全知识的掌握,贯穿于孩子生活中的每时每刻和方方面面,尤其是您孩子入校之前和离校之后的活动,由于已经不在学校管理的范围之内,更需要由家长承担教育和关注之责,因此,请您能够关注和教育您的孩子做好以下安全防范工作:
1、教育您的孩子在平时的学习和生活中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校纪校规,对孩子进行相应的安全防范教育。
2、您应负责并督促您的孩子按时到校上课,因病因事不能到校应由家长向学校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条应有家长签字确认。
3、十周岁以下的孩子最好安排专人接送,且勿安排患有心脏病、心脑血管疾病、身体残疾、饮酒过量等身体不适人员以及其他不可靠、不熟悉的人员接送孩子,以免对您的孩子产生危险。如您让您的孩子自行上学、放学,应确保有效可行的联络方式,以保证您孩子的安全。
4、教育您的孩子在校期间文明活动,切勿在楼梯、走廊、栏杆、池塘、水坑旁嬉戏、追逐、打闹,小朋友们之间游戏、玩耍不要采取揪斗、撕打等可能危及他人或自身安全的行为,以免产生危险。
5、学生在校期间如需外出,应向班主任请假,并经准许签字,凭条出门,并配合门卫进行登记,未成年人需由成年家长接送方可离校,必要时需由家长提供的联系电话进行核实。
6、教育您的孩子放学后及时回家,不自行滞留学校,回家途中不要到河流、水塘、工地、堆积物、高圧电附近等危险地域以及网吧等地方逗留、玩耍,以免发生意外伤害。
7、教育您的孩子严禁携带治安管制物品、危险品及其他与学生身份不符、与学习无关的物品到校。
8、教育您的孩子注意交通安全,严禁12周岁以下的学生骑自行车,严禁16周岁以下的学生骑电动车;家长应禁止子女乘座未经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核准的机动车辆,以及三轮车、电瓶车等其他车辆。
9、教育您的孩子注意卫生安全,进行必要的安全常识教育,告知子女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吃腐烂变质和无牌无证的摊贩、排档的食物,预防食物中毒。
10、教育和提醒您的孩子防火、防电、防雷、防溺水以及其他防灾常识,切勿私自戏水、玩火、玩电、玩爆竹等具有危险性的行为,以免影响您孩子的安全。
11、教育您的孩子学会识别危险可疑人员,不要与陌生人接触,不要轻信陌生人的甜言蜜语,以免上当,遇到此类情形,要学会迅速摆脱或寻找家长、老师、警察等人员的帮助。
12、教育您的孩子切勿让他人以碰触、抚摸、搂抱等不良行为侵犯自己的身体。
第四,由于在校学生人数众多,我们无法准确及时地了解到每一个孩子在校期间的每一个细节,因此,我们还需要特别提醒您能做到以下事项:
1、您的孩子如存在先天性疾病或特异体质、特殊疾病,您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进行详细的告知,对于饮食、用药、活动等方面需要注意的事项,均需详细说明,以便学校能针对性地给予照顾,并在出现异常时及时有效地采取救治措施;学校承诺对学生隐私给予保护。
2、请您随时关注您的孩子身体方面的不适和异常,并采取有效周密的照顾、治疗或救护措施,对不适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建议家长以孩子健康为重,安排请假或者休学,以防 “小病酿成大患”,产生严重后果;对需要学校给予重点关注和照顾的事项予以书面提醒,以保护您孩子的身体健康。
第五,面对着家庭、社会、学习等各方面的不同情况和压力,尤其是独生子女所具有的特殊性,您的孩子可能会面临或者存在不同程度的心理压力,这种压力积聚到一定的程度有可能对您孩子的精神、行为等方面产生刺激甚至极端后果,因此,我们需要特别提醒您做到以下几点:
1、您的孩子不仅需要您生活上的照顾和物质上的付出,还需要您对孩子心灵上的呵护,因此,请您随时关心孩子的心理需求和心理健康。
2、每一个孩子的未来都不可能完全一样,子女可能经常会出现失误、面临失败和挫折,请您能以耐心、细致的方式教育和帮助您的孩子,教育您的孩子学会面对挫折和失败,而不要以简单、粗暴的方式对待孩子,防止加重心理压力和逆反,甚至造成精神异常和极端行为。
3、随着孩子年龄的增长,可能会有早恋或以其他方式向异性同学表示好感等现象,家长要学会疏导和引导,而不宜采取简单打圧的方式予以处理,还要学会尊重孩子的隐私,以积极有效的方式化解孩子的心理问题。
4、家庭是孩子的港湾,父母是孩子精神的依托,请您注意无论父母之间有什么样的矛盾和冲突,切勿当着孩子的面暴露和发泄,以免对孩子的精神和心理造成不健康的影响。
5、无论何时都要教育孩子爱惜生命,不论遇到什么样的挫折、失败和不快,都不能采取自杀、自残等手段对自己的生命和身体造成无可挽回的影响。
6、您的孩子如果有心理及行为的异常,一定要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及时进行心理精神方面的疏导和治疗,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学校,以便学校了解和关注,共同做好疏导工作,学校承诺对学生隐私给予保护。
第六,尽管学校采取了积极和严密的教育和防范措施,也无法完全预见和杜绝一切问题的发生。如果您的孩子在校期间万一出现意外,学校将按照既定预案规定的处理程序,及时做好相关工作,并将严格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件。由于校园伤害的发生,并不一定是学校的责任所引起,学校依法不应承担非学校教育和管理责任所造成的后果,比如,对于因孩子自身所存在的先天原因或家长的疏忽等其他非学校原因产生的责任。对此,您及您的家人、亲友应以冷静、理智的态度与学校沟通,而不得采取过激行为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如果您对学校处理结果持有异议,可以通过法律程序主张自己的权利。
需要再次特别提醒的是:安全,首先来自于对安全的认知和自觉,具有危险的事项无法以列举的方式予以穷尽,只有在您的关注、教育和配合之下,您的孩子才会更加安全。
本告知书一式二份,敬请您认真阅读和了解本告知书的内容,并予签字确认,同时提供您真实有效的联系电话和地址,您的联系方式如发生变化的,应及时通知学校,以便我们随时能与您取得联系。其中一份,我们将交给您带回,以便随时提醒您对孩子安全的关注,另一份,我们将作为您孩子的安全档案予以保管。
感谢您对学校工作的支持和配合!
学校
年 月 日
家长签署:
本人已收到并详细阅读了该告知书,对其中内容予以确认。
学生姓名:
家长签名: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签字日期:
附件二:学生健康状况告知书参考样本
学生健康状况告知书
存档编号:
学生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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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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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健康状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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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天性疾病及特异体质、特殊疾病饮食、用药和活动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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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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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接收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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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家长应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告知义务,学生如有先天性疾病及特异体质、特殊疾病应在健康状况一栏中如实填写。
2、本表一式三份,由学校、学校医务室和家长分别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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