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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进区横山桥中心小学教代会章程
发布日期:2015年02月26日     点击次数:     录入者:樊里香     来源:本站原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民
 主管理学校的基本形式,我校实行党支部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条 教代会由教职工代表组成,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
 机构。
 第三条 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教代会通过决议或进行选举,坚
 持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办事。教代会通过的决议能够体现绝大多数教职工的意志和利益。
 第四条 教代会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
 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
 律,在校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它的决议对全体干部及教职工都有约束力。
 第五条 教代会依法行使以下职权:听取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讨论通过教学改革、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后勤社会化改革等重大改革以及其它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大规章制度等,由校长颁布实施;讨论决定教职工住房分配,福利费管理使用原则和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的行政行为,可以进行表扬、批评、评议、推荐,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提拔或予以处分、免职。
              第二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条件、权力和义务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除应具备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本校在职教职工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方针政策,自学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思想觉悟。
 (二)热爱学校,关心学校,热心工会工作,具有一定的管理经验和民主管理知识,有较强的参政议政意识和能力。
 (三)关注学校发展,有主人翁责任感,工作认真,办事公道,能坚持原则,奉公守法,敢于同不良倾向、言论和违法乱纪现象作斗争。团结同志,热心为教职工办事,并如实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在学校教学改革、管理和服务工作中表现突出,能够发挥骨干、示范和带头作用。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按照规定程序,有权提出议案;有权就各项提案充分发表意见,参加表决;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对学校工作进行监督。
 (三)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学校给予保护。
 (四)必要时, 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或有关负责人进行述职。肯定
 成绩,提出问题,改进工作。
 (五)教职工代表可定期或不定期到学校有关部门进行调研和督察,掌握和了解情况,有权要求各级领导积极配合,并如实反映情
 况。
 (六)有权享受学校的一切生活福利待遇和各种奖励。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
 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四)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向危害国家社会利益和学校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五) 带头宣传、执行教代会的决议,积极参加教代会所组织的
 各项活动,完成教代会所交办的任务,协助部门搞好民主管理。
 (六)密切联系群众,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广泛听取和收集群众的意见,如实及时地向有关部门反映,对学校重大决策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七)对不执行大会的决议,违反章程的代表,给予批评教育。对严重违法犯罪并受到判刑处分的代表,要予以罢免,由所在部门
 进行补选。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九条 教代会一般每三年为一届,定期开会,一般应每年一次。
 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条 凡学校中享受政治权利的在职教职工,只要符合教代会代
 表条件的,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第十一条 学校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但必须严格
 履行民主程序,到有关选举单位参加选举。
 第十二条 按规定建立教代会制度,教代会代表人数占学校教职工
 总数的比例不少于20%。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的选举
 以学校各基层分会为单位进行,按照规定的人数比例采取群众酝
 酿,直接无记名投票产生。在选举时,参加选举的教职工必须超过应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方可选举,在选举中得票数超过应到会人员半数的候选人始为当选。在选举时,既要注意代表的先进性,也要注意代表的群众性,其中教师代表一般应占百分之六十左右。领导干部及妇女要有一定比例。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应对选举单位负责,选举单位的教职工有权
 监督或者罢免撤换本单位的教职工代表。罢免或撤换代表,须经原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讨论,获得过半数同意,对罢免或者撤换的代表,要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校工会,经教职工委员会或教代会讨论通过后,宣布撤消其代表资格。
 第十五条 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和特邀代
 表在大会上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可以是学校领导干部、中层领导、民主党派人士、教师、管理人
 员、工人、学生,也可以是学校退(离)休人员。但总数不宜超过正式代表的五分之一。
 第十六条 教代会正式会议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大会主席团,确
 定大会中心议题和会议议程及大会其它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 大会期间设主席团,负责开好大会。听取和审议校长工
 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及其它重大的问题报告;审议大会的其它议案并作出相应的决议;选举产生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生活福利等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及成员,开展经常性民主管理活动,保证监督大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第十八条 教代会在闭幕期间,由学校工会委员会作为教代会常设
 办事机构,负责其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召开教代会的方案、提出教代会的议题、议程的建议,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会务和组织工作。
 (二)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
 (三)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宣传教育,培训教代会代表。
 (四)组织专门工作小组进行调查研究,检查督促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教育动员教职工贯彻落实教代会决议。
 (五)主持召开教代会联席会议,协商处理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
 (六)听取和处理教职工及代表的意见、建议和申诉,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七)总结交流民主管理经验,探索民主管理新途径,开展民主管理理论研究,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八)做好教代会资料档案的整理和管理工作。
 (九)完成教代会主席团交办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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