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财产管理制度
一、任何物资添置须经书面(或口头)申请、报批,由有关主管或校长同意后,经总务处采购。财产管理员验收、登记后,各方签字后方可报销。
二、学校任何财产归总务处统一管理。各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调动或处理,凡报废物资须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原因,经总务处转报主管校长同意后,统一由总务处处理。
三、财产管理员应及时验收登帐,定期与会计、各实验室、电教中心、机房等有关人员进行抽查,核对工作,做到帐帐相符、帐册相符、帐物相符、帐卡相符。
四、凡教室内物品或出借物品实行谁使用谁保管原则,责任部门每学期结束进行检查,任何公物(包括绿化)损坏都应酌情赔偿,并开据发票或收据。
五、教室、场馆等临时出借或出租,都须通过总务处及校长室同意,并由总务处按规定收费。
六、凡因工作需要,向有关部门借用或保管的物品器材,都要出据借条或登入个人借物卡,使用完毕应及时归还。
横山桥中心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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